省外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高等函授教育辅导站审批
1.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涉及教育部的8项行政许可项目中的第4条;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第一条: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教育方式举办本科教育的情况抄报教育部。
2.办理条件
凡经国家正式批准,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有高校主管行政部门和教育部批准招生区域文号的省外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可于每年3月上旬向省教育厅提出在我省设立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的申请。
3.办理程序
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1)省外高校要求在我省设立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的正式申请文件;
(2)拟设立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单位的正式申请文件;
(3)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登记表;
(4)双方的联合办学协议;
(5)所开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及师资配备情况。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办理时限
省教育厅根据申请高校要求,组织专家组对省外高校拟设置的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进行现场考察,形成检查意见,于5月底行文批复。